近期,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澳門立法會一常會)正對《道路交通法》法案進行深入審議,其中一項關于行人橫穿馬路時使用手機的禁令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
據相關媒體報道,澳門立法會一常會在一次會議中,集中探討了法案的第51至78條內容,其中,“行人橫穿車行道時禁止使用手機”的規定成為了討論的焦點。
澳門立法會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在會后表示,會議特別就這一社會熱議的條款進行了深入討論。該條款提議,行人在橫穿車行道時,不得使用移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以及影視設備,但允許使用免提功能進行通話。
盡管澳門立法會一常會對安全橫穿馬路的必要性表示認同,但對于這一條款的具體執行和定義卻產生了質疑。委員們提出,如何界定“手持電話是否正在使用”是一個難題,例如,僅僅是看著手機是否就構成使用?或者,行人邊走邊看書是否也應被視為類似行為?